事项名称 |
再生育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审批 |
办理依据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卫指导〔2016〕9号 |
办理条件 |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提交材料 |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 3、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3张; 4、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子女,申请第三个子女,还需提供离婚证、载有子女身份和抚养情况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证等有效证件;(2)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院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还应提供两个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
办理流程 |
1、填写《三孩生育证审批表》,并由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办理 |
办理时限 |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实和初审,对材料齐全的,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受理机构 |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乡)卫生计生办证大厅。 |
表格下载 三孩生育证审批表.xls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市级咨询电话:33168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