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2、《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3、《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 4、《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 5、《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 6、《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7、《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 8、《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豫人口[2011]81号) |
办理条件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
提交材料 |
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1.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加持自愿申报原则,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 2.每年2月15日前,村级审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审议意见。对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 4.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审查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公示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办理 |
办理时限 |
2月15日前村级评议,3月15日前乡级初审,3月31日前县级审批. 符合条件的对象需公示10天 |
受理机构 |
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市级咨询电话:3318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