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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2日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编码

410600WS-XK-0002

名称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受理条件

(一)具有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安全操作制度、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和个人剂量监测使用制度,被检查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二)射线装置选址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环境的安全,一般可设置在建筑物底层的一端或单独设置,射线装置机房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一般100mA以下的不小于24m2,200mA以上不小于36m2,门窗的防护厚度应有0.5mm铅当量,窗下离地面2m。安装工作指示灯及通风装置。

(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上岗前的体检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由所有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应用单位应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铅像胶手套、铅像胶围裙、铅防护衣、铅坐椅等。受检者应配备铅防护帽,防护颈套、防护巾、防护三角巾和高领坎肩式防护围裙等防护用品。

是否收费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20日内不能做出行政许可的,经批准可延长10日(放射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承诺期限

法律规定24日(效能优化承诺5个工作日办理)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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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鹤壁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委窗口

联系电话

0392-3337622

办理流程图

申请人应先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领取两份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按申请书示范文本的要求认真填写,将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即可向卫计委窗口提出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由卫生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凡验收合格者,签署发证意见,由窗口发放卫生许可证。凡验收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整改完毕后,按上述程序重新申报验收。

服务指南

所需材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的用途、任务来源及批准文件;

(三)工程文件的可行分析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工程项目中与辐射相关防护性能指标;

(五)设计图纸与相应的放射卫生篇文字说明;

(六)涉及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七)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及工作人员名单;

(八)技术操作规程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九)放射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

(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及个人剂量监测及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办事表格

现场领取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0392-333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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