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410600WS-XK-0005 |
名称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16条; 2、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5、26条。 3、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15条。 |
受理条件 |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能力;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试合格;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
承诺期限 |
法律规定30日(效能优化承诺5个工作日办理) |
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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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鹤壁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委窗口 |
联系电话 |
0392-3337622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应先到有关机构办理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2、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计委窗口领取《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填制好后连同上述材料报送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3、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将材料转交市卫计委相关科室,分派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准备开业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及条件进行审核验收,同时,要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4、经审核验收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经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限其在3个月内按标准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提出复验申请。(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本次承诺许可期限即告终止) 7、市行政服务中心在接到复验申请后转交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1个月内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验不合格的取消设置。 |
服务指南 |
所需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
办事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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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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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392-3337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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