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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2日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编码

410600WS-XK-0006

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公共卫生场所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第4条、第8条

受理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二)经营场所选址适当,内外环境整洁,与坑式厕所、垃圾堆放处等污染源和其他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经营场所设施完备,能够满足经营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

(四)从业人员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是否收费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期限

法律规定30日(效能优化承诺5个工作日办理)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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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鹤壁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委窗口

联系电话

0392-3337622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计委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二)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计委窗口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全部申请材料,由窗口进行文字、格式审查,根据材料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不受理、材料补正等事项(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三)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现场验收;

凡验收合格者,签署发证意见,由窗口发放卫生许可证。凡验收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整改完毕后,按上述程序重新申报验收。

服务指南

所需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法定代表人(业主)和生产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国有集体单位应有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经营场所(包括周围环境)平面布局图;

(四)现场卫生监(检)测报告;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办事表格

 现场领取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0392-333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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