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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1日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1 总 则

  l.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救治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治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治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救治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救治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在医疗救治工作上给予支持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治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医疗救治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救治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救治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

  3.1 医疗救治领导小组

  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救治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其中,市县急救指挥中心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治和伤员转送指挥协调工作,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救治,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救治工作。

  4 医疗救治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救治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救治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2 现场医疗救治及指挥

  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在实施医疗救治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救治指挥工作,使医疗救治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救治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信息报告和发布

  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协调指挥伤员转运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向卫生局报告,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救治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

  4.4 医疗救治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治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救治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救治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救治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救治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医疗救治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救治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治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救治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3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救治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4 医疗救治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救治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5.5 医疗救治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救治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治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6 附 则

  6.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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